上篇 【失控的懲罰】內容概要 2/4

[第六章:美國社會的懲罰衝動]

再一次問的問題
為什麼美國人對其自由社會感到驕傲,卻支持強勢的法治政治,而不顧此訴求是否能反映社會現況?為什麼他們贊成用重刑將這麼多人關進全世界最大的監獄裡,毀到數百萬人的人生?嚴厲的量刑政策,穩定地獲得至少 80% 選民的支持。選民將主張嚴懲的政治人物送上更高的職位,而這些政治人物也經常通過更嚴厲的量刑立法。這種傾向是如此強烈,以至於原本不是用這種方式思考的領導者,也學會對問題保持緘默,以保住其職位[1]


解構美國懲罰體制的複雜難題
依 Steven Plinker 在〔思考的材料〕(The Stuff of Thought) 提出的重要假定:「即使是最抽象的概念,也是用具體的場景加以理解。」而懲罰中的敵意,自然有一個相連結的具體場景,在這抽象的概念,與具體的場景間,為其雙向提供動力的,就是恐懼的文化」犯罪者接下來的攻擊目標是哪裡?誰可能對我不利?為什麼有這麼多暴力事件?我如何保護自己?犯罪與種族有什麼關聯?我能依靠誰的幫助?社會何時才會處理犯罪問題?這些質問彰顯了一個恐懼文化裡的困惑與不確定感。假如沒有真正的答案,當一個犯罪人被抓到和被懲罰時,對於安定民心與提供穩定感,就有策略上的考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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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懼如何影響想像,進而控制真實?美國媒體與娛樂節目時常充斥著犯罪訊息,多數人都相信犯罪猖獗,因為可惡的犯罪人在電視螢幕上比真實世界出現的頻率更高。反正可怕的犯罪與恐怖的犯罪人正合人們的胃口。觀眾依電視螢幕上,犯罪人的行為如果發生在真實世界會是怎樣,加以想像。想像的暴力會產生的影響,是無法衡量的,但他的恐懼係數是相當可觀的。同樣的,它也提高模仿的可能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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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囚犯完全排除在我群之外的做法,源於美國人民對於的抽象但有力的寬恕、平等、容忍、個人主義、自由等價值,從一種信念轉變成影響懲罰體制因素的推力。對現代的美國人來說,懲罰不會給未來留下任何機會。監獄的懲罰很像神的懲罰,不僅關乎究責,也關於消滅、喪失所有權利與社會地位。

刑罰理論與實務的證據也證明了,當有人表現異於你,將這人貶至「世俗地獄」是較容易決定的。美國多數囚犯來自貧困的少數族群,相較於其他族群,同樣罪名下他們更容易被判重刑寬容可能是一個國家的美德,但在懲罰那些異類的慾望中,寬容消失了。嚴格的究責裡存在許多偏見的運作空間[4]


作為變相的羞恥與恐懼
遵守規矩與追求改進象徵了傳統的成功故事,驅動美國的文化關注。透過變得更好,便與失敗者不同。這也解釋了,為何美國具有西方文民國家中最大的貧富差距。那些在財務與文化上享有較高地位者的觀點是相當清楚的:你如果是社會底層的,那就滾吧[5]

就階級來說,美國沒有可辨識的貴族血統,所以美國人用「個人成功哲學」間接地維持階級關係。客觀來說,分類標準在於有錢與沒有錢。在於一個以擁有什麼物質來定義的消費者文化中,將金錢轉為渴望之物,是符合道德的。當那些沒別的辦法可以融入這個消費者文化中的人,決定用自己的手段取得他想要的東西時,犯罪便發生了。因此飽受貧困之苦與故意犯罪的人,他們代表壓制政策中被剝奪的一群,首先透過經濟力量,接著是透過預期的懲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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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囚犯,他代表雙重失敗:不只窮,還警惕在他上頭想犯罪的窮人。囚犯讓一個名為平等,實則非常階級化的社會中,的每一個人,可以感覺到自己的地位高於那些囚犯。在高度貧富懸殊的社會,機會的神話還能繼續維持,是因為守法的窮人也有人可以歸責與羞辱,也就是住在監獄裡,沒任何地位和機會,受世人鄙視的那些人所有自由人的地位都高於囚犯。而被監禁的人,就變成羞恥的代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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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羞辱,美國媒體常出現的嫌犯走秀,「太超過」便是它的規則。議員因挪用公款在攝影機前被銬上手銬,〔紐約時報〕頭版刊登:「手銬手鍊,大流行!紐約政客最熱門的時尚飾品。」琳賽蘿涵 (Lindsay Lohan)  未能準時履行社區勞動服務,被銬上手銬押進法院。〔紐約時報〕頭版:「琳賽帶了一副新手鍊!」這種大費周章,像報導火車災難現場的情境,警察帶著行為人走秀給媒體觀摩,是基於任何法律要求的嗎?

在刑事司法嚴懲的時代下,以羞辱別人為樂趣,已成為驅動懲罰的動力。這已成為一種文化上的通則,藉此告知公眾,法律與秩序被維持得很好。警察也樂於讓嫌犯的照片刊登於新聞、報紙,這種樂趣變成社會的幸災樂禍,人們從別人的不幸中獲得快樂[7]


看見不正義
有無數的文獻討論正義,卻鮮少討論不正義。關於不正義,最重要的書籍為〔不正義的面貌〕 (The Face of Ijustice) , Judith N. Shklar 。這本著作從一個簡單而被忽略的事實開始:不正義不僅是欠缺正義。不幸總是比不正義更容易被看到。不幸與不正義之間的差別,涉及我們為被害人挺身行動或不行動,是責難抑或寬恕;是協助、緩和、補償抑或轉頭走人[8]


[第七章:反對著自己的法律]

法治與懲罰
本章的重心在於討論社會與法律應如何交互作用,以改變今日的美國懲罰體制。在個人自主權與因法律調查而限制自主權間,必須劃一條平衡的界線。今日的美國大量監禁的問題,就是喪失平衡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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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實證者認為,法律的有效性和道德、公正無關。自然法理論的富勒 (Lon Fuller, 1895~1983) 與德沃金  (Ronald Dworkin, 1931~2013) 批評法實證者只以現行法的內容為指引,造成「排他的自我霸權狀態」,在日益複雜的社會中,法實證者狹隘的觀點無法讓他們綜觀全局,無法面對法律必須面對的問題。

當法律只看見他的實然面 (is) 時, 無法看到他的應然面 (should be) ,對懲罰的思考便會產生重大影響[9]。主導法治的積極精神,竟然宣稱自己對監獄裡發生的是無能為力,導致無法發現自家門口發生的災難。懲罰是法律辦覺得最後一局,眾所皆知的「結局」。


實證論者的兩難
小說家梅爾維爾 (Herman Melville) 看出,法實證論對法律進行嚴格文義已達成執行上的一致性趨勢,取代神聖法、自然法及人法。在 1890 年代,實定法與案例法的激增讓法律研究變得更精準、專業,卻也助長了以較狹隘的觀點來看待人類的努力[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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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爾維爾的小說〔比利‧巴德〕描寫 18 世紀一艘英國軍艦上所發生的事:惡毒的紀律官在公正的船長面前,誣陷無辜的年輕水手比利‧巴德叛變。雖然船長相信這是紀律官的詭計,但還是讓比利‧巴德與紀律官對質。比利‧巴德在一陣結巴又惱怒的情況下,打死了紀律官。在英國海事軍紀法下,這無辜的水手隔天就被吊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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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巴德〕讓嚴格的法文義解釋適用與自然法之人性思考,產生戲劇化的衝突。讓讀者對故事的結局表示抗議,讓讀者更接近地去看懲罰及其理由。船長說服他的部屬,你的寬厚只會被他們當作懦弱,人是無法理解寬容的。只要背離適用實定法,這種想法終究是個問題,人們是否能理解?會不會接受規定執行懲罰之外的任何決定[11]


法律的限制
今天法官在法院做的審判工作,很像〔比利‧巴德〕中船長在簡易法庭的判決行為。相較於作為一般人的時候,他們在扮演法官角色時,會對犯罪人處更重的刑,而且一再宣稱人們是不會了解的。實定法要求法官判處罪刑不相當的懲罰內容,卻符合人民對法條懲罰內容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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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有太多人是因為輕微罪行(如持有毒品)而違反嚴厲的藥品管制法規被關進監獄。你不需要是個暴力的人,就能被判無期徒刑且不得假釋。今日在美國,有超過半數的受刑人是因為非暴力事件而入獄的。就像在比利巴德〕裡一樣,是體制的問題,而非個人問題。我們無法因為法官遵守法律而責難他。當法官在 1970 年代行使裁量權追求更公正的結果時,他們受到公開的嚴厲批評,而導致立法者訂立今天這種嚴厲刑罰。若要歸責,只能怪美國人聽信政客譁眾取寵的口號— 法律與秩序[12]


「較少正義」與「不正義」的界線何在?
要改革目前的法律思維與實務慣例,必須有來自現有外來框架的法律感知,最好的方式有時候是用一種高層次的正義(超越通常的正義)來檢驗當下的法律事業[13]。在某種情況下,某種普世正義的概念可以挑戰法實證主義對法律執行的狹隘觀點。這種正義標準絕非清晰的,但當適當被援用時,他能作為一條準繩,適時判斷衝突的情況而有所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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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少正義」與「不正義」的界線在哪呢?一份 2010 開始的研究歸納出五項指標,解釋什麼樣的情況會朝「不正義」加速前進:菁英主義運作生效、排除之必要、偏見的自然化、貪婪為善、絕望是不可避免的。這些指標對人類行為是如此地合乎本性,以至於社會的嚴重不正義,對多數人來說,是正常的情況。美國懲罰系統,完全符合上述五項要點[14]。一個有效的菁英群體控制刑罰內容,排除他們不想要的人,對犯罪人的偏見是極為自然的,尤其是種族差異被凸顯出來時。對「監獄產業」來說,貪婪變得美好。受刑人在長期監禁與虐待下,痛苦是不可避免的,而美國社會期待受刑人的這種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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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多監獄報告及統計數據顯示美國已經從「較少正義」進入「不正義」。美國佔了世界人口總數不到 5% ,但被監禁的人數卻接近全世界監禁總人數的 25% 。美國監獄關押的人數急速上升,使監禁變成一種保管功能,它並不追究矯治,而只是把下級階層的危險人物關進倉庫[15]

對於這些醜陋的輪迴,大部分的犯罪學者都同意共同處理之。如放寬藥物管制法規、更短刑期、修復式正義、提供教育機會、保障基本人權、約束監獄官僚系統……雖然這些都是老生常談,但有過去 20 年來的研究結果顯示,美國人也是相信矯治方案的[16]。也有不少私人機構加入協助矯治的行列。


我們能做些什麼?
我們必須接受,在某種程度上,我們對這些犯罪行為也有責任,因為它們發生在我們所選出的政府控制下。早在 1970 年代,首席大法官伯格就說明:當警長或保安官將一個人押出法院,坐上囚車,並將她轉進監獄關個兩年、三年或十年,這是我們所做的事。對他,我們已經搖了鈴為他送行。無論我們喜歡與否,我們已經讓他變成我們的共同責任。我們可以隨興對他做些事,但他不行[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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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應該謹記於心的是,懲罰是必要之惡。當懲罰過頭時,會讓懲罰者被貶低到跟被懲罰者差不多。不必要的懲罰扭曲了整個體制中,所有人的行為本質。懲罰的行為取決於「尊嚴」這詞的兩種意義:懲罰者正當的特權,與讓被懲罰者享有的最基本的尊嚴。若欠缺任一意義,在刑罰變得過度時,所有關於尊嚴的論述、主張都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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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rguson 回顧第一章所提到的七項界定法律懲罰的特徵:
1. 所施加者非接受者所歡迎。
2. 此處罰是有意,且有其原因。
3. 下命令者被認為有權這樣做。
4. 處罰的原因是有一個行為或不行為違法。
5. 被懲罰者是自願為違法行為。
6. 懲罰者須提出一個正當理由,不能只是出於病態的施虐。
7. 
是懲罰者的意思定義懲罰的行為,而非被懲罰者。
8. 受懲罰者必須保有值得活下去的人生[18]

他認為,做出這些定義特徵的人仍為懲罰者,而非被懲罰者。雖然這七項特徵有助於達到公平的結果,但仍有其不足之處。因此有必要提出第八點補充:第八點頂多是個提醒,提醒每個人,監獄裡關的依然是一個人。

在監獄裡值得活下去的人生意義為何?有三項在監獄裡都能實現的條件:
1. 必須保留某種自我概念,藉此產生微小但確切的自我控制範圍。
2. 渴望以某種方式表現生產力。
3. 
繼續成長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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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人對懲罰常用的描述中,最讓人心動的莫過於「讓他們爛掉吧!」這種話表示在監獄裡必須沒有活動力,是一種令人無法忍受的停滯感。就等於告訴受刑人,你的工作就是等,等到死吧!這種話背後的想法,將每個人都能自行界定並渴望的生存本質,完全剝奪[19]

將肯定的激勵帶進監獄結構,可能是部分的解答。就像心理學家阿德勒 (Alfred Adler, 1870~1937) 所說的,正向行為的來源,是心理存在某種目標。囚犯,特別是受長期徒刑者,除了脫離監禁的希望外,在監禁過程中,尚需要其他的希望,才能在生理及心理上維持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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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改善監獄問題?在刑事政策上,我們能用四個初步的變化,改善監獄壅擠的問題:
1. 單純的持有毒品應該被除罪化。
2. 任何受長期監禁的受刑人,若能維持良好行為,應該獲得專家聽證的機會,並賦予專家調整監禁條件的權利。
3. 矯正或更生應該與懲罰措施分隔。
4. 
對參與矯正的所有人員施予不同的訓練與教育。[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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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項矯正可行性方案為讓受刑人習得實用的職業技能,而非監獄勞動計畫中,對受刑人剝奪、對實際社會幾乎無用武之地的工作。有些人確實能達到某種技術水平,工作成果也值得為外面的世界所雇用,只是這些人所佔的比例,尚屬未知。這方案的反對聲音可能來自工會、失業人士、某些政府官員、政客,甚至提倡社會主義的人。他們會批評:為什麼要幫助社會中的掠奪者,卻不協助其他窮苦的人?為什麼我們要偏愛受刑人,而不協助鮮少資源、機會的守法公民?

面對這些質問,唯一誠實的回答,能追溯自亞里斯多德的話。法律永遠會區別矯治的正義與分配的正義。只有矯治的正義是在法律的直接範圍內。犯罪者進入法庭,受懲罰與更正;一般社會大眾則不會進到法院,也不會被法庭更正 Ferguson 說,本書的最終目任務,在於指出一個邪惡事務的監獄系統。這些邪惡的事物一旦被完全察知,能否讓我們團結一致,追尋剩下的解答[21]


如何做到?
美國今天面對的問題,大部分都是能被解決的。而他們未獲得解決,是因為美國公民對於集體性的關注程度不足,而無法有所行動。而這種漠不關心態度的最大負面象徵,就是被遺忘的囚犯,這些囚犯受的對待比其他任何人都糟,而且肯定沒人應該受到這種對待。如果一個社會只會藉著把人永遠送走,以打發那些最糟的問題,它何時會停止?這沒有一個明顯的停止點,而這也是美國懲罰衝動擴張的原因之一。很快,同樣的邏輯會讓社會一次處理掉一大批有問題而無法輕易解決的人。而集體性也就開始分化為:一些人認為自己在萬物的頂端,另一些人則是注定被拋在後頭。所有的問題就變得越來越容易被打發,並且將人的困境當作一種自然的運氣不佳。在社會長期爭論中,為太窮而買不起健保的人提供安全網的事情上,我們已經看到這種傾向[22]

(接下篇) 【失控的懲罰】內容概要 4/4

[1] P 266. [2] P 271 – 272. [3] P 274 – 275. [4] P 282. [5] P 284. [6] P 286. [7] P 290. [8] P 302. [9] P 312. [10] P 313 – 312. [11] P 326. [12] P 328. [13] P 335. [14] P 337. [15] P 338. [16] P 341. [17] P 343. [18] P 346 – 347. [19] P 348. [20] P 352- 353. [21] P 359 – 360. [22] P 367 – 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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