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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失控的懲罰】內容概要 1/4)

[第四章:合法的懲罰者]

不知情的特權
當代美國懲罰體制的運作下,你在路上被警察開單或被逮捕,你已經未被定罪而先受處罰了。一般道路交通事件,官僚作風及衝業績的情況下,你爭取到撤銷行政處分的機會微乎其微。而另一個更大的問題是包山包海的逮捕名目:遊蕩、參加公民不服從的遊行集會,可能讓行為人被拘留或被留下紀錄。之後應徵工作、遇到警察時,可能都要解釋參加原因,進而影響未來的工作機會、補助申請、申請駕照等機會。而這些懲罰總無所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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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的文化裡,懲罰體制的各項功能,歸屬於立法者、警察、檢察官、陪審團、法官與矯正機關。他們必須互相協調,才能確保一個公正的體制[1]。但事實上這體制存在四個令人疑慮的部分:
1. 若整個懲罰體制欠缺有效的協調整合,體制內部人員能相互卸責,並忽略濫權情事。
2. 雖然判罪、量刑與發監執行代表正式的懲罰,但各權責單位有權可以在自己受理階段,懲罰一個他們認為違法的人。
3. 實施直接強制力的警察與矯正機關人員,在整個系統是受過最少教育、訓練與監管的。
4. 立法與司法增加警察與檢察官對攔停、命令留在現場的裁量權限[2]

以下各節,逐一討論各懲罰者:立法者、警察、檢察官、陪審團、法官、矯正機關與私人監獄機構,對懲罰體制的影響。


立法者:公眾的懲罰者
在美國犯罪學者發現,就立法者所訂立刑法而言,根本未遵守任何規範理論,只有一個原則:越重越好。近四十年來,對刑罰的討論更常是一種政治策略,而不是刑事正義與理性的辯論。可預見的未來,應將是如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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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領袖能隨意地將他們覺得是犯罪的行為犯罪化,而無需證據、討論及研究。戲劇性的犯罪傳聞控制了政治與公眾的理解,而非統計上的數據。這些傳聞譁眾取寵的煽動社會,產生恐懼與憤怒,並鼓勵人民用簡單的解決方式處理暴力犯罪[4],但立法者卻不用對未來法律詮釋或執行負責到底。美國監獄人滿為患,近十年來囚犯人數已翻了四到五倍。此現象的根源,可溯及到此種立法策略。如嚴格的藥物管制法(微罪重罰)、不當的真實量刑(人犯需服滿刑期時間之延長)、強制量行準則(剝奪法院裁量權)、三振出局法(因暴力或重罪入獄兩次者,之後再被判刑,無論罪名,至少需再服25年徒刑或終身監禁)[5]


一個屬於警察的國家
衡量警察職業的文化疏離程度,是無可避免的。當絕大多數的警察在街頭遇到不當行為時,不能說警察不想去管,而是街頭漸漸影響了警察。他們反映出那些與他們打交道的對象。警察變得街頭人士一樣粗鄙與暴力[6]。警察活在一個出滿毒品、暴力、貪汙、槍枝與性交易的環境裡。如果警察機關成員都承認這種心照不宣的原則,也就是「非禮勿視,非禮勿言」,那麼警察機構實際上存在更多醜聞[7]
少部分警察是潛在罪犯,隨時尋找發洩的出口;少部分的人則像神職人員一樣溫和等著退休;而大多數的人,就是在同儕壓力下,走向任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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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rguson 總結道:要理解警察,必須先接受他們對懲罰的獨特觀點。警察是懲罰體制的第一線人員,能看到各式各樣的被害人,但這些被害人因為在認罪些商主導的審理模式下,很難進到法庭。但警察知道這些被害人的事,也有筆錄記載。在警察眼中,這些可惡的犯罪人難道不該付出代價?接受嚴厲的懲罰?而要期待每天與犯罪行為戰鬥的人有其他思考方式,是不合理的。懲罰犯罪者是警察的目標,而當他們手上還有許多積案要處理時,達成懲罰目的,便等於清掉一件積案[8]


檢察官的裁量權
檢察官在職務上面對的壓力,在許多方面和警察是一樣的,但他們被這些壓力擊敗時,較無正當理由可說。畢竟檢察官被認為應該要贏,因為他們在訴訟上總握有王牌 – 起訴與否及起訴時點,同時,他們也較被告有更多的資源[9]
。檢察官常引用定罪率來做為其績效的證據,而定罪率的需求,創造了一種以非正式方式管理的認罪協商生產線。認罪協商下鼓勵快速、節省成本、成功追訴,同時規避了審理程序繁複、高標準的判斷過程


陪審團的審判
美國公民的其中一樣義務為擔任陪審團。陪審團的正當性在於他們的非專業性,尤其是一個由專業人士與專家組成的審理環境裡。組成陪審團可說是建立一道安全防護機制,控管自滿的司法系統如何思考與討論,他們是司法系統的安全閥。再者,所有立法者、大部分的檢察官與部分法官是以選舉出來的,而有強烈誘因製造大眾想要的定罪結果。最後,判決結果若不合目前民意或偏見,不滿情緒就會累積很快的,就會有人想幹掉法官。但面對一個陪審團,卻無法將怒氣集中,陪審團就是社會大眾自己,是人民自己懲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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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事實上常有陪審員昏昏欲睡、無法理解、相互爭吵、把有罪的人放走、把無罪的人判罪、忽視法官的指示,但結果顯示,陪審團大部分時候的見解與法官相同,雖然定罪率較高,但刑責偏輕[10]。嘴上總說要嚴懲,但實際進行懲罰時,陪審團常願意從輕發落。

在這種符合道德陪審團的情況下,目前只有不到 5% 的被告是經由公開審理程序判刑,而經過陪審團決定的比例更低,其餘約 95% 的案件是經由認罪協商處理。這現象說明,在一個自由的國家裡,懲罰內容若是由專業人士決定,那麼這個法律系統的正當性將無罰長存陪審團審判具有公眾性質,由一群公眾看其他公民進行審判,但今天高達 95% 的認罪協商案件是被隔離於公眾目光之外,當人民無法看到運作的法律程序,他們如何知道其中發生了什麼事,判決是否妥當[11]


審判長
法官雖為名義上正式的審判者,但其量刑結果受限於立法者越趨重刑、狹窄量刑範圍的規定。況且,立法者對相同類型犯罪行為制定新的罪名與刑度,讓檢察官於認罪協商時有更多裁量空間,卻也同時限縮法官的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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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量刑,「民粹重懲」在1970年代接管大局,至今仍占有重要地位。「犯罪已經變成政治宣傳的糧草,寬容的法官在新聞、報紙上被修理。」雖然聯邦最高法院於 US v. Booker 案中認定「強制量刑準則」僅具參考性,但大多數法官仍寧願案這準則量刑,而非解釋為何不採用該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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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法官對於刑事制度應如何變得有效率,傾向劃出一道分隔:法官只決定是否讓犯罪人入監服刑,而今天監獄人滿為患,是刑事政策自己噎到自己。是量刑程度決定犯人要被帶往監獄或矯正機構,而非法官本身。法官就像系統中的其他人一樣,被隔離在監所與痛苦之外,人犯進監獄後發生什麼事,法官沒多少控制力。對此,我們一樣採取權責分離的想法,而非不同功能的調節整合[13]


獄警作為矯治人員
監獄裡的虐待是惡行循環的一部分,獄警在執法圈及社會中的地位低落,對於「矯正」可謂士氣低落,而且他們傾向不信任上級長官。當每個人都在一個令人無法忍受的組織下工作時,管理準則會相互衝突,理論與實務的界線,也出現了問題[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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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獄警拿囚犯出氣,他們的邏輯是這樣的:囚犯應受到懲罰,如果囚犯找麻煩,只是證明他們依然在找麻煩、不知悔改,因此應受到更大的懲罰或「矯正」。獄警的心態已將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係去人性化。雙方的肢體報復行為,使每年都有矯治人員因為與囚犯發生衝突而受非輕微傷害,使他們成為矯治源源中,最容易受傷的一群[15]。監獄裡過度壅擠、幫派活動猖獗、毒品交易及越來越毫無顧慮惹事的終身監禁犯,使監所管理工作日趨複雜,職業風險也隨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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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工作人員,多抱持懲罰導向的矯正措施,且為因應逐年攀升的監禁率,監管人員人數也隨之上升,  2010 年,矯治人員佔了美國約 5 萬的職缺,有 1/9 的州政府雇員是在矯正機構工作近十年來,矯治人員透過組成獄警工會取而政治影響力,他們對刑罰政策的控制力日漸增強[16]。這些教育程度有限的且對人犯懷有敵意的政府雇員,成功遊說增加刑期的立法,捐助捍衛「法律與秩序」的候選人,對抗減少監所的改革方案,阻擋反對他們得利的官員任命案[17]


從懲罰中獲利
私人企業營運的監獄隨著 1980 年代重懲浪潮下興起,以容納更多人犯,對州政府來說,也是個藏匿過度膨脹的預算與隱匿受刑人人滿為患的好方法[18]
懲罰私有化以「圈養」受刑人的方式,獲得利益,而受刑人無法取得一點因此所累積的利益。州政府依人數給私人監獄錢,因此監獄人數過多變得令人興奮。在此趨利動機下,受刑人被關越久越好,而非讓他們矯正、更生,準備回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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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還忘了人性成本,在美國懲罰體制內,處處創造毫無道理的受苦,營利監獄的設立,只是這種現象的終極版。州與聯邦監獄,同樣摧殘人犯,只是我們少有耳聞。或早或晚,懲罰者都會將被懲罰者當作待處理的物體,這是自然的現象。懲罰者上工時,他們不願思考他們與被懲罰者間的關聯性,即根本上作為人的平等性。藉由忽視這樣的連結,司法系統看不見受刑人如何被對待,並遺忘一個人該受如何對待的理解。人類現在變成一個可移轉、可用金錢計算的貨物,這模式讓人想起美國的奴隸史[19]


[第五章:被合法懲罰的人]

在柵欄裡的被懲罰者
美國奴隸制度與當代大量監禁的關聯性 – 種族剖繪。非裔美籍人士占美國人口 13% ,但有 40% 的囚犯是非裔美籍男性。如果按此情勢繼續發展,有 1/3 黑人男性會進監獄,而白人男性僅有 1/17 的機率[20]。另一個類似的問題則是「圈外人」無法理解感受「圈內人」的處境與痛苦。因為大眾的冷漠,新聞媒體總用煽情的手法起觀者興趣;受刑人的說法受獄方控制、扭曲。因此, Ferguson 在本章試圖剝除監獄層層洋蔥的外皮。第一層是圈外人,再來是司法判決,接下來則是囚犯陳述。其核心仍是一團迷霧。


我們的社會如何看待被懲罰者
美國人喜歡想像自己身處於一個充滿機會的社會,美國例外論 (American exceptionalism ,美國人之所以獨特,在於為人類提供機會與希望) 讓美國人建立認同感。成功會獲得讚賞,無論其手法為何;而失敗,是你自己的錯。因此如果你失敗,被關進牢裡,你已經在眾人所認同的社會文化中,證明你是反社群關係的,在大家都在爭取成功的過程中,你已完全成為輸家,你就該去你該去的地方[21]。 Ferguson 引用〔在野獸的肚子裡〕Jack Henry Abboh(本身就是一名囚犯) 的論述, Abboh 不認為在監獄裡度過餘生是自找的,「這個國家有太多人對於他們的政府如此沒人性、邪惡,感到驕傲(無論是公開或隱匿);對於政府把他們認定的『敵人』徹底地毀掉,感到驕傲。[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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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boh 在書中告訴我們,這個社會並不關心監獄裡到底發生什麼事,他自己常手腳被獄警綁住再被痛打、被丟進不見日光的禁閉室好幾周、被脫光衣服丟進牢房、因母親過世而被嘲弄、被注射有害藥劑等。在這種極端的待遇下,「法律從來沒有懲罰過任何傷害我的人」。「如果我明天被打死,我的紀錄會到驗屍官陪審團手上,到任何有權力調查的人手上,而我的暴力犯罪紀錄,將證明我謀殺犯的身分。」[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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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單獨監禁議題,雖然國際法上已承認單獨監禁屬於一種虐待,但今日的美國監獄仍有十萬名以上的囚犯受到長期單獨監禁處分。而美國今日已設立至少 57 座「超高監獄」(超高度安全監獄),其基於安全理由幾乎切斷與外界媒體接觸的機會。它們主宰、控制、順從的關係已異於一般監獄。其中至少有將近兩萬名囚犯被長期監禁長達一年以上,斷絕與人何人的接觸機會,包括監所管理員[24]。 Robert Hood ,前任聯邦超高監獄的典獄長,在節目訪談中,稱它們是「較乾淨的一種監獄」(意指不被所看見的痛苦虐待)[25]

官方對囚犯的痛苦採取迴避態度,法院通常只考量懲罰中製造痛苦的行為,而不考量懲罰中的剝奪行為。至於心理上的痛苦,除非有經證明在監獄中受到身體傷害,否則不得提起民事訴訟[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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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表現良好」得以出獄的受刑人,剝奪過程仍尚未結束。法律繼續限制犯罪者的公民權:受雇權、公共住屋申請資格、公共協助及食物券的取得資格、辦理學貸的資格、非刑事司法目的之檔案調閱資格、選舉權、考取駕照的資格、認養父母的資格[27]受刑人出獄後,在社會過正常生活的機會渺茫。當受刑人在監獄時,法律系統對你沒興趣;出獄後,法律又在你復原的道路上增設重重限制與監控。 Ferguson  反問:對於有義務讓受刑人準備好回歸文明的法律系統,卻跟一般大眾一樣懷疑更生人,這樣對嗎[28]


我們的法律如何對待被懲罰者
法律上,對於虐囚案件,普遍存在一種暗示性的回應:你是讓監獄變成一個危險地方的幫兇,所以當監獄管理機關讓這些危險情況變得更嚴重,或你個人欠缺安全時,你沒有抱怨的權利。你的反社會型迫使我們把你帶進監獄,而你沒有權利要求社會讓你好過,或耀球社會保護你,因為你的犯罪行為已經讓被害人不好過了。[29]


被懲罰者如何看待他們自己
 Abboh 於〔在野獸的肚子裡〕說,因為監獄欠缺管理,讓他變成一個殺手。在一個全部人自求多福以拚死活的監獄裡,加上囚犯們自訂的暴力求生規則,只能靠暴力求生存。你能做的,就只有自我防衛,在監獄裡所有的暴力行為,都是謀殺的前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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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監獄與矯正機關只是畜欄,他們並不如宣稱般具有矯治功能、引領人們懺悔。在 2002 年, Abboh 58 歲時,用床單和自己的鞋帶,在牢房裡上吊[31]


(接下篇)【失控的懲罰】內容概要 3/4

[1] P 158. [2] P 159 – 160. [3] P 164. [4] P 165 – 166. [5] P 166. [6] P 170. [7] P 172. [8] P 174. [9] P 176. [10] P 188. [11] P 189. [12] P 192. [13] P 200. [14] P 202. [15] P 203. [16] P 204. [17] P 205. [18] P 206. [19] P 213. [20] P 216. [21] P 221 – 222. [22] P 222. [23] P 224. [24] P 232. [25] P 233. [26] P 234. [27] P 235. [28] P 236. [29] P 243. [30] P 261. [31] P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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