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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的懲罰】
作者:Robert A. Ferguson
譯者:高忠義
出版日期:2014/12/06
出版社:商周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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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為此書內容之摘錄,依序編排,儘量連貫前後文義,並對內文用字有稍微修改,註釋部分顯示參照之頁碼。由於內容很多,遂分為四篇呈現。另於第四篇(【失控的懲罰】內容概要 4/4),列出作者提到與討論的小說文學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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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本書最初的發想來自於 Ferguson 於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起訴裁量之法庭情景的課堂上,發現學生對於特定犯罪的量刑產生嚴重分歧,從在家監禁 6 月到入監服刑 20 年的都有。為什麼這些有責任感的公民對相同的事實,會有如此劇烈的分歧?另外,美國相較於其他現代化民主國家,懲罰更重、更頻繁。在歐洲,監禁比例是 1/1000 ;在美國則是 1/143 ,而且刑期更長,監獄環境更糟 [1]

為何我們明知道這些問題,卻無力改變?失控的懲罰的衝動,到底是怎樣產生的?在美國文化中,政治、經濟、歷史、宗教、哲學、心理與法律結合起來,已經創造出一個懲罰的超級風暴。調整戰略並不能扭轉現狀。經驗顯示,修補既有的規則,只是讓責難轉向他方。如果要有所改變,必須是透過對懲罰的重新理解 [2]

 

[第一章:被誤解的懲罰]

凝視萬丈深淵
第一章第一節首先提出疑問:受苦是否必須有意義 [3] ?自不同領域試圖解答後, Ferguson 最後帶出法律的觀點:法律之之美在於其形式,而使懲罰變的如此複雜的理論基礎,正是尋找美的好地方。很少有別的事物在本質上能像懲罰那樣讓人不快。因此,懲罰的施行,成為一種可衡量且可接受的控制系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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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gel Walker 提出懲罰有七個特徵:
1.     所施加者非接受者所歡迎。
2.     此處罰是有意,且有其原因。
3.     下命令者被認為有權這樣做。
4.     處罰的原因是有一個行為或不行為違法。
5.     被懲罰者是自願為違法行為。
6.     懲罰者須提出一個正當理由,不能只是出於病態的施虐。
7.     是懲罰者的意思定義懲罰的行為,而非被懲罰者 [5]

Ferguson 針對第六、七點,進一步闡釋,法官、旁觀者的情感常會以嚴厲與敵意對待被懲罰者。蒙田 (Michel de Montaigne) 經歷過十六世紀法蘭西宗教衝突與內戰後,深感衝突走到極端所生的失控,他深感並畏懼每個人都有一種殘忍、與生俱來的不人道天性。雖然克服這種天性是很困難的,但教育之目的便在於消除此惡性。

而尼采則悲觀地假定了最糟的情況:懲罰中的負面暗示是如此強烈,正是因為殘忍為其根基。施加懲罰發動了「慘忍嘉年華」,若是由國家發動,則能達到最歡慶的狀態。尼采思考到懲罰這主題的根本性扭曲。懲罰者與其辯護者無法分辨懲罰的根源(他帶來的歡愉)與懲罰的目的(應報、嚇阻、矯正),此混淆很方便卻危險。藉著消除這樣的隔閡,懲罰者可只看懲罰的目的與行動理論依據,而忘了背後的原因,於是迷失在這充滿快感的不當嚴厲懲罰中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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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都是以「罪刑相當」作為量刑原則,但 Ferguson 提出疑問:如何計算應服刑的年限?衡量依據是什麼?雖邏輯上總有其合理理由,但 Ferguson 認為,所有刑期本身都是恣意衡量的,其妥適性受立法、決策與法律解釋所影響 [7] 。實際服刑的年數可以視為衡量懲罰意義的一種較簡單的概念。我們對於年數的認識源於自己的經驗,但我們是否能理解他在懲罰脈絡下的年數?哪個自由人可以了解監禁對於時間造成的影響?我們能否理解刑期對在監服刑的人代表什麼意義?時間在監獄裡改變了,想想你把自己關在自家浴室裡一天會如何 [8]

 

隱藏在懲罰背後的世界

本節討論者為監禁的實際情況。在監獄裡囚犯必須快速學習如何面對幫派、具攻擊性或已經崩潰的牢友、不斷的暴力事件、私人糾紛、過度擁擠、疾病孳生、精神異常、弱肉強食及漠不關心或濫權的監所管理員。這樣的情況,讓服刑變得像一趟稱滿危險、羞辱與不安的虐待之旅。這樣的情況不會使在監服刑的人比原本更好,只會造成更多犯罪 [9] 。美國的監禁懲罰,失敗遠多於成功。再犯率高達 67.5%監獄並非矯正的處所,它存在的目的就像暫時圈住牲畜的圍欄一樣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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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rguson 遂提出疑問,為何美國人對於這套,較其他民主國家更為嚴厲的恐怖集中營式監獄制度,感到漠不關心?他的解釋,也是全書的重要觀點美國的文化形態對受刑人的無知、混亂、氣憤與誤解

 

不作為之特徵

本節引卡夫卡(Franz Kafka) 〔在流放地〕,試圖探索懲罰的脈絡及人們對它的冷漠。卡夫卡認為,懲罰因其所帶來的快感而吸引人,其產生的快感轉而對抗我們自身,麻痺我們的感官 [11] 。當懲罰者成為一部冷血機器,懲罰的原因及合理性都是技術性問題。然而,沒有一部複雜的機器,可以說明公正是什麼。我們不該忘記,技術與政策已經創造出龐大規模的美國懲罰體制,與其高度結構化的維安措施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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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最後,主角一位外地探險家,要求這部殺人機器在他身上刻上「公正」兩字時,機器解體了。這個探險家故事象徵一個問題,任何由外看懲罰體制的人,必然會面臨感知的障礙。懲罰者總以自己狹隘的觀點,希望獲得見證者的讚許,因此若想了解監獄裡真正發生的事情,懲罰者絕非可靠的嚮導。局外人只能用自己的感官去尋找真相,並且明白懲罰者只允許某些事被看見。局外人必須藉由種種感受來判讀情況,如專注(對刑罰感興趣)、噁心(看見刑罰執行)、抗議(認知到不公義),及不確定性(懲罰者的可信性、適用規則與執行範圍感到困惑) [13]

 

失控的懲罰

本節作為開啟第二章懲罰理論的門閂,探討現行懲罰理論與懲罰實務(監所)所產生的衝突。一位美國作家在談論懲罰時說過:「公共政策的妥適設計必須對人的本質有清楚且冷靜的理解。」如何評估人類本質是哲學的核心問題,而這影響你我如何思考懲罰這件事 [14]

 

[第二章:理論的棘輪效應 [15] ]

嚴懲的邏輯

恣意的懲罰早在西元前就已發生,如城鎮的破壞與人口屠殺。希臘人作為當時文明的典範,殺死、奴役鄰近城邦人民。聖經中也不乏類似殘忍殺戮的情景。基督教派僵化的二元論,使正統教派能對犯罪者或失敗者而加以懲罰(奴役或譴責),並以解放之名施行之。十六世紀宗教改革的先驅領導人物喀爾文 (John Calvin, 1509~1564) 排斥寬容,宣揚神聖的懲罰。他以懲罰為導師:上帝用折磨考驗人的品德,以此訓誡並使人謙遜。上帝打擊惡人使其痛至切齒,並陷入無休止的火焰中 [16] 即使此種嚴厲的懲罰手段,提供一個良好的管理手段,但並無法阻止政治攻擊與宗教迫害,一旦宗教與政治兩股龐大勢力結合,「異端」必死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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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啟蒙思潮的十八世紀,仍有學者堅持傳統的嚴罰,康德 (Immanuel Kant, 1724~1804) 即為其中之一。康德尋求純粹的正義,及固定的權利標準:懲罰是必須加於犯人身上,因為他已經犯了罪。這種嚴厲的想法讓他堅決支持死刑,而不只是單純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17] 。只有應報法則,可以確切地決定懲罰的質與量 [18]

 

新的觀念:罪刑相稱

對於反對寬容的傳統,十八世紀貝加利亞 (Cesare Beccaria, 1738~1794) 提出反對理論,並造成轟動。他提出代替應報的方案:更大多數人共享的最大快樂。如果快樂是必須與越多人分享,它可否變成一種權利?當欠缺快樂時,如何討論規範上的考量? [19] 。另外,「節制」亦為貝加利亞的重要原則之一,懲罰的程度只要超過犯罪人所得利益即為已足。雖然貝加利亞沒有提出實際衡量機制,但他的想法促成新的討論,也影響邊沁 (Jeremy Bentham, 1748~1832) 的功利主義快樂想法。

 

功利主義的回答

邊沁以經濟學方式衡量懲罰:懲罰所生的痛苦,就像預期生產利益的資本風險。在計算損益時,每件事都應納入考量。其運作方式為:當預期的效果能透過施以較小的痛苦來產生,這就是一個經濟的懲罰;如果它產生的惡多於善,這就是過於昂貴的懲罰 [20] 。儘管如此,於其快樂量表下,邊沁並無針對行為人無法控制或故意、過失侵害行為,應做如何評價做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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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義追求的福祉是「最大多數人的快樂」,如果你相信快樂的可能性,你不只會留意到缺乏快樂,還會注意到它的反面不幸。自邊沁在〔懲罰之理論〕中的論述,可窺知監獄系統已經出錯,而且總做錯的事。「在沉悶的監禁中,他的心理狀況變得脆弱,他的勞動習慣被弱化,他的工作脫離常軌,而且許多可能改善的機會也不可避免地喪失。」長期服刑的囚犯「很快就變成多種惡事的犧牲品」,監獄裡各種嚴酷、殘忍程度不一的情況,並非立法者所意欲的 [21]

關於監禁的建議,邊沁:讓有過錯的人看起來越悲慘越好,但實際上則是越舒適越好 [22] 。換言之,藉由讓外面的世界害怕監獄,維持嚇阻效果;監獄裡頭的人可以安全地利用自己的技藝,成為一個有用的人

 

現代的論戰

美國主流的懲罰論述,仍藉由操作潛在被害人(一般人)的恐懼,加強刑責、呼籲蓋更多監獄關罪犯及累犯、嘲弄矯正制度的成效。這些論述,藉由新聞播送及電視劇傳播,成為堅不可摧的信念,亦為美國懲罰體系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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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米歇爾傅柯 (Michel Foucault, 1926~1984) 從監獄的故事開始,對抗上述言論。他認為,監獄代表「司法中最黑暗的區域」。在過去,當懲罰仍是公眾觀賞的事件時,它具有雙重目的:嚇阻觀眾及讓觀眾作為懲罰的見證人、擔保人,從而變成體制共犯。當懲罰被藏在監獄裡時,被懲罰者無法為公眾所見,而這種額外的合法性擔保效果就消失了。欠缺直接經驗,人們遺忘了被懲罰者的一切,而將懲罰者逐出社會的決定者,也忘了被懲罰者 [23]

傅柯提及的「遺忘」,便是懲罰理論中,知識分子的通則。約翰羅爾斯 (John Rawls, 1921~2002) 的〔正義論〕主導美國近代對正義討論,但對懲罰,他總是採取迴避手段,之後的學者對正義的討論,亦追隨其腳步。羅爾斯對於被嚴厲、不公平的懲罰者,宿命地認為:他們的本性即是他們的不幸。自由的優先,意味著自由只能為了本身而有所限制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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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在不同的懲罰理論相互對抗下,辯論者總不願承認一項事實:懲罰的需求很快演變成懲罰的慾望,習慣強化了慾望,傾向比原先更嚴厲的處罰,而這體制隨時間逐漸惡化 [25] 。要理解為何欠缺充分的防護機制, Ferguson 認為不能再關注理論,而應轉為關注實行懲罰之人,這也是當代理論鮮少討論的部分。

 

迷失在實務中的理論

Ferguson 藉由杜斯妥也夫斯基〔卡拉馬助夫兄弟們〕中的﹝宗教大法官﹞及卡夫卡〔在流放地〕來說明:懲罰是一種對人類失敗的承認。懲罰者的快樂來自於正義之名及推定的懲罰權,將被懲罰者加以孤立隔絕。懲罰中有一種保護的力量,保護懲罰者的懲罰權,忽略被懲罰者的痛苦。

 

[第三章:痛苦與懲罰]

 對痛苦與懲罰的混淆

本節討論痛苦的定義與其程度。因每個人的經驗感受皆不同,導致痛苦無法被準確測量。然而,痛苦與懲罰間的關係,又是需要精確答案之處。

 

「痛苦與創傷」作為法律專有名詞
在侵權法系統中,法律接受以金錢損害賠償彌補被害人的創傷與痛苦。對於這種虛擬手法,我們很清楚地知道,金錢不能緩和痛苦或回復被害人所失去的精神上損害。然而,這就是一種折衷的實用手法,較非依賴邏輯,而只是心理上的一個目標。對已造成的傷害情況,提供一種慰藉措施 [26] 。雖然上述想法在民事法中能夠採行,但在刑事案件中,自由、生命所受損害是否也能用相同邏輯打發呢?

 

在殘酷與異常的懲罰脈絡下的痛苦意義

傳統對於懲罰與痛苦的關係,係用極端的「非禮勿視」、「非禮勿聽」來說明,而忽略、迴避懲罰所發生的嚴重痛苦。1981年「Rhodes v. Chapamn (下稱羅德島案) 立下一則先例:因為監獄直接管理單位直接的縱容,導致人犯受痛苦虐待而提出的訴訟,無憲法第八增修案「禁止殘酷或異常的懲罰」:「在一切案件中,不得需索過多之保證金,亦不得科以過重之罰金,或處以非常殘酷之刑罰」之適用。除非能證明虐待是完全惡意且無必要的、且其嚴厲性與受監禁懲罰之罪不相當。因為懲罰本來就是痛苦的,而且任何人都不應期待監獄會有理想環境。本案法院採取繼續忽略美國監獄問題、無法透過法院裁判提出解決方案,而且法院也沒有適當的配備,去處理日亦急迫的監獄管理及改革問題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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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嗣後聯邦最高法院辯論不斷,對於懲罰行為中是否出現身體痛苦與其意義為何,無法達成共識。美國司法在刑事案件偏向認定確實存在心裡痛苦,一種無法精準確認或測量的現象。而在法律懲罰上,新的競技焦點轉向犯罪被害人 [28]

 

被害人的法律權利

近十年來,犯罪被害人在法律程序中躍升變為核心參與人物,司法程序上,對被害人的權力利益保護日益強化。 1982 年犯罪被害人專案工作小組建議增修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增訂以下內容:「與此類似的,被害人在每一刑事檢控中應有到場權,並有權在司法程序中的每一重要程序陳述意見。」儘管當時國會未通過此一修正案,惟有 49 州與聯邦政府都通過類似的「被害人所受影響之陳述權」 [29] 1990 年被害人權立法 (The Victums’ Bill of Rights of 1990 ) ,賦予被害人之聽審權與在場權。然而在「被害人所受影響之陳述權」此新法庭制度下,「被害人」這詞混淆了「痛苦」(身體)與「受苦」(心理),容許這些倖存者 被害人以情緒化內容提出證言,他們訴說所感受到的每項痛苦,都是用來增加犯罪者將被施予的每項痛苦。陳述者將眾人的關注轉到被害人的痛苦上,他們的目的是要增強被告的痛苦。在定罪的過程中,應保持理性的陪審團輸給偏好嚴懲的情感陳述,使法庭變成一種無法客觀測量情感的競技場 [30]

雖有被害人提出疑慮:莊嚴的哀悼變成刺耳、血脈噴章的表演,家庭成員互相擊掌高興喝采地離開法庭,將某人判處死刑好像變得不比一場足球賽來的嚴肅。但媒體自然鼓勵這種持續性的表演與被害人的痛苦描述,「悲慟只有透過訊號播送才能看似真實」,灑狗血才有收視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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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所受影響之陳述權」隱約地透過電視訊號問觀眾:「如果你像我這樣,你會有什麼感覺?」痛苦的各種混淆鼓勵這種移情作用,操作這種移情作用,讓懲罰體制可以保護自己,而這種戰術,對於掩飾美國監獄中不人道的懲罰、虐待的策略,通常是相同的 [32]

 

痛苦何時變成虐待?

本節引用反恐戰爭中虐囚事件與其他美國監獄虐待事件,討論人犯所應受的痛苦,往往被升級為虐待。

 

重新連結懲罰中的痛苦

懲罰者與被懲罰者間總存在毫無同情的敵意。雨果〔一個死囚的末日〕,描寫一位因初犯而被判死刑的年輕人所處的監禁環境與其內心封閉的痛苦。在執行死刑時,雨果提出一項思考重點:在一個除去感受的死亡儀式中,其他所有參與者都不需面對此一情況 [33] 儘管美國人對死刑的執行方式不斷有議題及討論,但今天仍有穩定的 69% 人民支持死刑,只有約 25% 的人認為被判死刑的案件過多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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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著將在監服刑的人藏在公眾注目之外,並確保重刑犯不再出現,整個社會於是不想思考,任何發生在監獄高牆裡的受苦過程,即使我們知道羞辱、虐待、犯罪在裡面非常普遍。社會大眾對美國監獄裡的眾多囚犯普遍漠不關心與憤怒的態度,掩飾、忽略了痛苦與懲罰的關係上讓人混淆的部分 [35] 社會對被判無期徒刑的人犯:「讓他們在監獄裡爛掉吧!」當我們說出這些話時,意義究竟為何?

(接下篇) 【失控的懲罰】內容概要 2/4

[1] P 20. [2] P 28. [3] P 30. [4] P 31. [5] P 31 - 32. [6] P 34. [7] P 36. [8] P 38. [9] P 39. [10] P 40. [11] P 44. [12] P 46. [13] P 50. [14] P 60. [15] 棘輪效應(ratchet effects)一詞最初來自對蘇聯式計劃經濟制度的研究。在計劃體制下,企業的年度生產指標根據上年的實際生產不斷調整,好的表現反而由此受到懲罰。因此,聰明的經理用隱瞞生產能力來對付計劃當局。這種標準隨業績上升的趨向被稱為「棘輪效應」。 http://wiki.mbalib.com/zh-tw/%E6%A3%98%E8%BD%AE%E6... [16] P 68. [17] P 70. [18] P 72. [19] P 74. [20] P 81. [21] P 84. [22] P 85. [23] P 98. [24] P 100. [25] P 100. [26] P 122. [27] P 124. [28] P 134. [29] P 135 – 136. [30] P 139. [31] P 139. [32] P 140. [33] P 150. [34] P 150. [35] P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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